北京密云区旅行社办理业务经营许可证条件
北京房山区旅行社申请旅游业务许可证要求
《北京市旅游管理条例》第四章旅游经营,旅行社和导游:第二十五条 本市对旅行社组织团队旅游活动实行电子行程单管理。旅行社应当在旅游行程开始前,通过旅游公共信息和咨询平台向旅游行政部门进行团队旅游信息备案。
旅游行政部门向旅游者、旅行社、导游、旅游客运经营者及其车辆驾驶人员、景区提供旅游电子行程单。旅行社、导游、旅游客运经营者及其车辆驾驶人员、景区应当按照旅游电子行程单提供相关服务。
向旅游者提供的旅游电子行程单应当包括提供服务的旅行社名称、导游姓名及联系电话,旅游客运车辆牌号、驾驶人员姓名,景区名称及游览时间,就餐点、购物店名称及具体停留时间等内容。
第二十六条 导游在本市执业,应当与本市旅行社订立劳动合同,或者在本市旅游行业组织注册,向市旅游行政部门申请领取或者变更、换发导游证。
在本条例实施前已经在其他地区领取导游证并在本市执业的导游,应当在本条例实施之日起一年内完成导游证的变更、换领工作。
第二十七条 旅游行政部门和旅游行业组织应当对本市导游进行业务知识和职业技能培训,对在其他地区取得导游资格证而申请在本市执业的人员,进行有关本市自然地理、历史文化和旅游管理政策法规等内容的岗前培训。
第二十八条 旅行社应当委派符合本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的导游为团队旅游提供服务。
旅行社应当按照导游任务内容全额支付团队旅游的接待和服务费用,不得要求导游垫付接待和服务费用或者向导游收取费用。
旅行社违反前款规定的,导游有权向旅游行政部门和旅游行业组织举报或者投诉。
第二十九条 旅游行业组织可以根据旅游业经营状况,发布本市旅游产品和服务的诚信指导价,对旅游经营者的不合理低价经营行为进行调查,对扰乱旅游市场秩序的行为进行曝光和谴责。
旅游行业组织依法承担导游注册职能,制定行业服务规范,建立评价机制,组织业务培训,维护导游合法权益,引导导游行业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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